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已废止解释 · 已废止 · 公布 2007-04-05 · 施行 2007-04-05 · 官方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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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文本快照 2026-09-19 · 入库核验 2026-09-23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

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法释〔2007〕6号

(2007年4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22次会议、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75次会议通过 2007年4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公布 自2007年4月5日起施行)

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依法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活动,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侵权产品的持有人通过广告、征订等方式推销侵权产品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发行”。

非法出版、复制、发行他人作品,侵犯著作权构成犯罪的,按照侵犯著作权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