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已废止法规 · 已废止 · 公布 2017-11-19 · 施行 — · 官方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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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五条 第六条 第七条 第八条 第九条 第十条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八条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文本快照 2026-09-19 · 入库核验 2026-09-23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1993年12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4号公布 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7年11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1.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准予抵扣的项目和扣除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登记,不作为小规模纳税人,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计算应纳税额。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除前款规定外,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个人携带或者邮寄进境自用物品的增值税,连同关税一并计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期限,依照前两款规定执行。

出口货物办理退税后发生退货或者退关的,纳税人应当依法补缴已退的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