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

已废止法规 · 已废止 · 公布 2002-10-14 · 施行 — · 官方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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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文本快照 2026-09-19 · 入库核验 2026-09-23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

(2002年10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5号公布 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出口申请表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对《管制清单》第一部分所列的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的出口申请,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对《管制清单》第二部分所列的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的出口申请,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应当在45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报国务院批准的,不受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时限的限制。